一、政策对象名词解释
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
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各类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重点市准备进程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不含企业职工)。
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困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脱贫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等),应当自愿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城镇区域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内容
1.政策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
政策标准:按照《抚顺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要求执行。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使用“培训券”申领培训补贴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经办方式:
1.发布培训信息。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发布培训信息,符合条件人员到市、县(区)级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定点培训机构报名。
2.核验学员信息。定点培训机构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文件要求对学员身份进行核验。
3.开班申请。定点培训机构需向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培训开班申请。
4.制作和发放“培训券”。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比对无误的学员信息,导入“职业培训券管理平台”,并完成培训学员“培训券”的制作和发放。
5.培训期间监督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过程中,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不定期到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工作,依据实施的教学计划检查、记录培训真实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在报送材料时,与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本级管理员,随机抽取
3-10人(视该培训班次学员数量确定)双方在场下电话回访
培训学员,核实、记录培训真实性,其结果双方签字确认。
6.培训补贴审核与发放。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级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筛查、核对无误的,建立培训人员电子文档数据库。(市本级对市级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材料准予备案后,出具同意备案的通知单,再由财务审计部依据相应材料实施资金拨付,有效加强资金管理){县(区)可参照执行。}
三、咨询电话
(一)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抚顺县:024-57524950 清原县:024-53039439
新宾县:024-55022164 新抚区:024-52313908
顺城区:024-57495023 东洲区:024-54307037
望花区:18841345101
(二)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培训服务部:024-5261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