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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浏览:5861次    时间:2024年9月25日

一、政策对象名词解释

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统计局《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有关标准认定。可参见“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二、政策内容

政策对象:以依法与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新招用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转岗(改变职业工种)1年以内,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技能岗位员工为主要培训对象,具体人员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政策标准: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到3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执行。同一培训对象在一个培训计划期内只可培训一个工种。

政策文件:《关于做好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 {抚人社发(2024)8号}。

经办方式:

1.申报备案

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填写《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并携带相关材料报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备案,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备案材料审核的基础上, 组织人员对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合格后方可进行开班培训。备案材料(一式3份)主要包括:

(一)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附件2) ;

(二) 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三) 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 学徒花名册(附件6)、劳动合同复印件、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 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六) 社保缴费记录;

(七)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开班审批表(附件5) ;

(八)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九) 企业营业执照;

(十)转岗人员名单(附件4);

(十一)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诚信承诺书(附件3)。

2.开班申请

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应在每期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开班审批表》(附件5)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开班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开展培训。未经开班审批的,不得享受培训补贴。

3.考核鉴定

学徒培训期满后,企业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由评价机构对已实施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按照培养目标直接进行技能等级认定(符合自主评价资质的企业可自主认定),市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考核评价的监督检查。

4.补贴申领

企业完成学徒制培训任务后申领培训补贴时,应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一)抚顺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8);

(二)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徒花名册;

(三)完成培训任务学徒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培训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留存复印件;

(五)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每次视频应间隔1个月以上,每次不少于45分钟);

(六)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并拨付至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5.材料存档

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备案的材料,企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均须严格按规定做好存档,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三、咨询电话

抚顺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培训服务部:024-5261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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