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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浏览:5984次    时间:2024年9月19日

一、政策对象名词解释

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

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离校2年内指自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2年内。

毕业学年指从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

二、政策内容

政策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政策标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的部分。

经办方式:用人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审核,经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后,将补贴拨付至 申请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咨询电话

办理地址: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抚顺市顺城区裕成路39号)。

咨询电话:024-583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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