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对象名词解释
就业困难人员: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脱贫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10.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规定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符合条件的孤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
二、政策内容
抚顺市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
政策对象:抚顺市辖区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政策标准:(一)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执行,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给予100%补贴。
(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给予补贴。
(三)失业保险补贴标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执行,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给予100%补贴。
(四)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补贴。
经办方式:县(区)所属用人单位需要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复核。
三、咨询电话
办理地址:申报单位所在县区就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新抚区 024-52313918
望花区 024-56658962
东洲区 024-54633201
顺城区 024-57660493
抚顺县 024-57599291
清原县 024-53037020
新宾县 024-550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