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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市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1290次    时间:2006年3月22日
抚再办发[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用人单位:
   现将《抚顺市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岗位补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本办法执行。 为贯彻落实好本办法,从即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各县区要对辖区内的大龄补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情况于4月30日前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抚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3月22日

    
 
 
抚顺市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加强和规范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大龄补贴)的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龄补贴的定义和范围
   1、大龄补贴定义:指由政府出资扶持,对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大龄补贴的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保障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均可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条 安置对象和认定依据
   1、城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
   2、下岗失业人员中年龄未达到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现役军人家属、夫妻双下岗失业人员、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下岗失业人员。
   3、零就业家庭成员。
   符合上述三种大龄补贴安置对象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以下认定依据:
   1、符合第二条第1款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下岗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2、符合第二条第2款的人员,除提供第一条中的相关手续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家属配偶,应提供其配偶的《入伍通知书》、双方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夫妻双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提供双方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离婚证书》、所在社区的街道提供的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3、符合第三条第3款的零就业家庭,应提供由社区、街道、区(县)就业部门出具认定材料。
   第三条 享受大龄补贴单位的认定审核程序
   1、申报大龄补贴的用工单位,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注册、办理税务登记、有经营场地、设备和产品的企业。
   2、用工单位申报大龄补贴时,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大龄补贴对象认定依据,向所在地区的区(县)就业部门进行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大龄补贴标准
   用工单位每招用一名大龄人员,按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大龄补贴的申请和审批时限
   1、劳动合同审批。每月5日至10日审批各区(县)及用工单位上岗人员劳动合同,经批准后方可上岗。
   2、人员审核。每月15日至18日审核各区(县)及用人单位上岗、增减员人数,填报增减明细表。
   3、工资审批。每月20日至25日各用人单位上报《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工资、保险申请审批表》和当月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凭证单和工资名册,进行工资审批。
   4、各用人单位在次月10日前将大龄补贴、社会保险收据,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基金处,经审核无误,于15日前将工资、保险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补贴及审批时间,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对于逾期的用人单位不予办理和补发。
   5、各区(县)每月将增减人员录入微机,建立详细的人员情况数据库,在每季度的20日前,将人员情况数据库软盘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第六条 大龄补贴的管理
   1、大龄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对于用人单位中的补贴安置对象因退休、工作变动、自然减员等情况,要及时核减,未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批准,不得自行补充。各区(县)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上岗。
   2、各区(县)、用人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指定专门工作部门负责大龄补贴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区(县)、用工单位要严格认定手续和申报程序,妥善保管大龄补贴工资、保险、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以备上级部门检查。
   4、各区(县)要加强所属大龄用工单位的检查和指导,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于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缴已享受的全部补贴,取消所享受大龄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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