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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浏览:913次    时间:2006年3月27日
(抚政发[20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 〕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
  (一)几年来,我市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造性开展工作,使我市就业压力得到一定缓解,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推动深化国企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数量较多,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劳动保障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要以援助困难群体就业为重点,着重解决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问题,在2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全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建立健全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逐步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十一五”期间,全市就业再就业总量达到35万人,就业再就业培训达到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6%以内。
      二、坚持经济发展拉动就业与拓宽就业渠道并举,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一)各级政府要以“开放年”为契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通过项目引进和建设,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进一步提高第三产业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贡献水平。继续拓展商贸流通、餐饮和运输等传统服务业的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旅游和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
  (三)积极开发适宜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依托街道社区,通过政府扶持,积极发展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
  (四)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开辟更多就业岗位。重点发挥抚顺石化百万吨乙烯项目和钢铝续建项目作用,改善城市就业状况。围绕石化产业、钢铝深加工等产业链延伸,形成新兴企业群,安置更多人员就业。
  (五)积极推进创业市场建设。各城区要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后腾出的土地加快创业市场建设,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后回迁的下岗失业人员。
  (六)重点推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劳务输出。落实劳务输出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域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加强省际、市际间的劳务合作。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劳务输出服务网络,打造劳务输出品牌。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明确《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切实加强管理工作。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征地变户无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对《再就业优惠证》坚持实名制管理,发现涂改、转让、出租的,不予年审,由发证机关立即收回。对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发证机构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人员,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时间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要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以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参加养老保险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全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六)对信用社区内居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贷款限额提高到2.5万元。对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小额贷款项目申请,由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并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施保可取消反担保。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直至取消反担保。
  (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全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4800元/年人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暂定3年。在相应期限内,企业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申报缴费时单独列出,实行“先缴后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八)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并与其变更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由市国资委出具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三类资产”证明,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通过社会招标、政府购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为创业者提供具有实用性、开发性和投资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在各级就业服务机构项目库中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项目,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财政部门按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3年内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
  (十一)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回迁中的国有企业并轨失业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按招用人数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十二)对2007年底前,“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实行社会保险援助。其本人申报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给予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0%的补贴;医疗保险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按政府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暂定3年。
  (十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对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每介绍1人在市内就业的补贴职业介绍机构100元,介绍到埠外就业的补贴150元;介绍到境外就业的补贴200元。
  (十四)进一步做好中央管理企业和省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市再就业工作规划,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统筹安排落实。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做好本地区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求职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工作。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2006年底前,市级中心市场要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要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新宾县、清原县、经济开发区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全面提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数据集中、服务下延、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一点登陆、全市查询。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
  (五)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办公经费,要将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逐年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
  (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县、区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部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服务,统一工作制度,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识,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队伍建设,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全面实行政策和业务培训、考核,全部实现持证上岗。要切实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五、全面实施普惠制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一)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凡抚顺地区内有就业需求的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普惠制培训。
  (二)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民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普惠制培训政策范围,实行同一标准、同等待遇的技能培训。
  (三)整合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搭建普惠制就业培训平台。要认真贯彻《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就业培训基地规范管理和指导工作,适时对就业培训基地进行整顿和调整,合理规划布局,把就业培训基地作为普惠制培训的载体,面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培训。
  (四)创新培训机制,实施分类培训。各类就业培训基地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培训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要结合各类学员的年龄、技能水平、文化水平和求职意愿、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采取订单式、援助式、输出式、组合式、储备式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培训形式。可以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夜校制培训,实行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也可以采取就业培训基地与企业联合办学的形式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五)加大就业培训资金投入,鼓励培训高技能人才。对符合普惠制培训条件的人员,根据培训的专业工种,给予不同标准的就业培训补贴。一般专业工种的就业培训,每课时每人补贴1.5至3元;对石油产品深加工行业、装备制造业急需的数控机床操作与维修、加工中心操作、车工钳工、铣工模具量具制造、特种金属焊接、机电一体化维修、电子仪器装配、汽车修理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5元;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为5至10元;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培训合格1名给予不低于260元的一次性补贴,并逐步纳入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范围。
  (六)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人员、棚户区改造回迁中的国有企业并轨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认真拟定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再就业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200人以上或者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要事前将裁员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四)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严格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禁止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五)加强进城农民工工资管理。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实行以地税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新机制。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范围。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转企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探索制定全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三)提高社保经办能力。全市社会保险网络要升级改造,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服务流程,做实个人帐户,扩充支撑能力。各城区社保分局年内要与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一地办公,实行市区双重管理,以社保局管理为主的新体制。
  (四)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完善申领条件。探索实行低保渐退办法,健全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使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五)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棚户区改造后回迁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和服务。
        八、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要把新增就业人数和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认真分解落实,创造性地推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将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各县、区指标完成情况。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创业推荐项目补贴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等。
  (三)发挥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的作用,对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四)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全市就业政策宣传活动,集中宣传新一轮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要在公共场所设立就业政策宣传板块,每县、区不少于10块宣传板,将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主要就业政策向市民宣传;市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就业政策宣传专题栏目,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各街道、社区发布栏要张贴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就业扶持政策,并向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政策宣传单;抚顺就业网要将就业新政策登载上网,便于下岗失业人员查询,并开通网上百姓投诉专栏。要做好新政策落实的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务必在5月底前,对本系统政策执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收费减免项目表(略)
        2.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收费减免项目表(略)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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