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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浏览:1038次    时间:2006年3月27日
抚劳社发[2006]13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清原新宾县支行、抚顺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一步推动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实施创业服务和创业扶持为手段,通过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创业扶持,鼓励和培养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潜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辟就业领域,进一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机制和氛围。
   2006年,全市开展创业培训800人。全市扶持44O名创业带头人,带动2640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其中:新抚区扶持6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360名下岗失业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望花区扶持7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420名下岗失业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东洲区扶持7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420名下岗失业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顺城区扶持7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420名下岗失业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抚顺县扶持3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180名下岗失业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清原县扶持4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240名下岗失业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新宾县扶持4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240名下岗失业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抚顺开发区扶持3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180名下岗失业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胜利开发区扶持3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180名下岗失业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构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绿色通道,创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1个,力争创建县区级孵化基地2-3个。
   二、扶持的对象、范围和认定
   (一)扶持对象:创业带头人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二)扶持范围: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认定工作: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对经申请并被核定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发放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资格证书。
   申请认定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资格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人本人《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企业上年底及本年度职工名册、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扶持创业带头人的主要政策
   (一)凡纳入扶持范围的创业带头人,在再就业过程中,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外,同时享受各级政府为其创业制定的特殊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创业带头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管理的基础上,可取消反担保,由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
   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服务型、商贸型和社区加工型企业,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或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信用社区认定的,即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属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符合条件人数,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信用社区的居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四)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3年内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
   (五)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科技开发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政府优先提供科技三项费用。
   (六)为创业带头人提供创业指导和培训服务。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建立由专家学者、企业家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专家指导团,为创业带头人提供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七)各县区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为主新建的创业市场,可优先为创业带头人提供经营场地、摊位等设施,享受市场管理中各项税费减免的扶持政策。
   (八)对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实行挂牌保护。经认定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由市政府发放“创业扶持单位”牌匾。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各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创业带头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收费和摊派。
   三、主要扶持措施
   (一)建立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实名制登记制度,建立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专项档案。统一资源管理,建立集创业培训、项目募集、开业指导、专家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多位一体”的创业服务平台。
   (二)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通过社会招标、政府购买等方式征集创业项目。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定期发布项目信息,为创业带头人提供具有实用性、开发性和投资风险小、成功率高的创业项目。举办投资项目洽谈会和创业信息发布会,为创业项目和创业带头人提供嫁接服务。
   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被创业带头人采纳,并付诸实施,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加大财政对培训机构培训创业带头人的资金补助力度。对培训创业带头人的培训机构,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培训计划和相关资料,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计算培训补贴,并按计划的70%核拨资金。其余30%的培训补贴,待培训结束后,根据项目实施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按规定据实结算。
   (四)加强创业扶持宣传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集成果展览、产品销售、项目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为一体的创业成果展洽活动,推广创业成果,扩大创业影响。鼓励和支持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参加创业成果展洽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创业企业综合竞争力。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优势,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咨询,发布项目信息,报道创业动态。广泛宣传创业典型事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和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创业扶持,是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整个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积极组织推进。要结合实际,制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创业扶持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研究政策和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创业扶持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和联系,扩大宣传影响,推动全社会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确保完成各项创业目标。
   (二)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总结推广“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模式,按照“实用、适用、够用”的原则,为创业带头人开展创业培训服务。同时,实施SYIB培训项目,使创业培训适应各层次创业者的需要,加大力度做好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培训,因材施教,分类办学,长短结合,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为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保证,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三)加大创业抉持力度。继续完善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充分发挥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作用,为创业者提供全程咨询指导和帮助。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作用,加大对创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并确保安全运做,扶持创业企业发展。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省、市制定的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四)强化管理监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管理监督,建立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数据库,实行动态信息管理。认定合格的企业,要颁发证书,实行挂牌保护,已经实施挂牌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保护措施,促进创业企业做大做强,尽快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总结推广创业扶持先进经验,宣传下岗失业人员自强自立、创业成功的典型事迹,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走自主创业之路。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劳动、财政、监察、审计、公安、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部门,对扶持创业带头人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之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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